甘肃省体育科学研究所网站信息发布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所体育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省体育科研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并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它形式的信息。
第二条 网站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客观、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发布各类信息。
第三条 网站信息由情报信息研究中心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信息发布范围
第四条 除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涉及体育工作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外都要通过网站公开。
第五条 网站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机构职能。反映省体育科研所及各科室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科室名称、职能、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领导信息。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职务、个人简历、工作分工等。
(三)公文法规。体科所和各科室具备的相应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业务工作。各科室业务工作情况。
(五)工作动态。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进行工作、活动的情况。
(六)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及其它为公众和法人服务的事项、办事指南、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统计信息。本单位统计数据、专项调查及其数据分析与解读。
(九)人事信息。干部任免选拔、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和各科室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信息。
(十)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的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等。
(十一)其它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能范围内应公开的财务、基建、采购等信息,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网站重点发布省科研所工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它与体育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科室。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工作文件、工作动态等信息的采集与报送工作。
第八条 各科室要明确一名信息发布人员,负责本科室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 各科室应按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十条 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网站栏目的信息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各科室通过网站管理系统上传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或属于内部掌握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单位在发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领导确定。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建立信息审核制度,并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信息审核工作,拟发布的信息经过审核确认后,再由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科研所主要领导负责甘肃省体育科研所网站拟发布的政务信息的二次审核工作,各科室上报的信息经科研所法人审核后及时在网上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及时。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信息通过省体育科研所网站统一发布。通过授权将各专栏分配给各科室负责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信息,必须上报省体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发布,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第十九条 各科室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经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上传。发现问题及时更正,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的采集要有时限性。
(一)可公开的文件自该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上网公开。
(二)许可类事项严格按照公告(示)时限和要求上网公开。
(三)各科室工作动态信息要求随时报送,重大的会议(活动)信息的采集发布要与会议(活动)同步,一般的会议(活动)要在会议(活动)开展后两日内报送信息,过期的信息将不予发布。
第二十三条 信息采集科室应经常注意本部门的信息动态,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失效的网上信息,应及时调整、更新、撤销。
第二十四条 所长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将网站信息发布情况纳入年度责任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为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所情报信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